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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CE指令下的PED认证模式A介绍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7-01-05   点击:2198 次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1. 本模式描述了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执行第2段责任的程序,确保和申明承压设备满足本指令对它的要求。制造商和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每个承压设备上进行CE标记并拟定书面的符合性申明。

2. 制造商必须按第3段的要求制订技术文件,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必须将这些文件在最后的承压设备制造后保存十年,以供有关国家当局审查使用。

如果制造商和其授权代表都不在欧共体,保存这些技术文件的责任由将这些承压设备投放欧共体市场的人员承担。

3. 技术文件必须保证可用本指令对承压设备的要求进行符合性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必须覆盖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包括:

——承压设备的总描述,

——元件、部件、线路等的概念性设计和生产图纸和图表,

——为便于理解所述图纸和图表和承压设备的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解释,

——5章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及当第5章所述标准不适用时满足本指令基本要求的解决办法,

——设计计算和检验结果,

——试验报告。

4.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授权代表必须保存一份带技术文件的符合性申明副本。

5. 制造商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所制造的承压设备的制造过程符合第2段所述的技术文件和本指令对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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