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必须符合相应的包装和运输要求,相比普通货物企业的物流成本较高。然而,对于少量运输的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运输规章范本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数量和包装符合相关的有限数量(Limited quantities)或者例外数量(Excepted quantities)标准,就可以免除很多相关的运输规定,为运输这类物质提供极大的方便,甚至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普通货物。
例外数量--包装件的标记
根据规章范本准备的装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件,应耐久、易辨读地做下图中显示的标记。标记应显示主要危险性类别,或如果已经划定,包装件内所装每一项危险货物所属的项。如果包装件没有在其他地方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这个信息也应列入标记内。
* 此处显示类,或已经划定的项的编号。
** 如果包装件没有在其他位置显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姓名,则在此处显示。
标记应为正方形。影线和符号使用同一颜色,黑色或红色,放在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上。最小尺寸应为100毫米 × 100毫米。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使用集合包装
装有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集合包装,适用以下规定:
除非集合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易见,否则集合包装应:
(a) 标明“集合包装”字样。“集合包装”标记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毫米;并且
(b) 按本章的要求做出标记。
只有当集合包装内还装有其他未按例外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时,才适用5.1.2.1中的其他规定,且只适用于那些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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