窒息性气体―― 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2.2 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使用危险品作为制冷剂或空调剂的货物运输单元,应按下图加贴警告标记,标记应贴在每一个可接近位置,位置的选择应使打开或进入货物运输单元的人能够易于看到。在满足以下规定前,标记应始终留在装置上:
(a) 货物运输单元已经通风,排除了制冷剂和空调剂的有害聚集;
(b) 冷却的或空调保存的货物已经卸载。
货物运输单元的窒息警告标记
填入用作制冷剂/空调剂的正式运输名称或窒息气体名称。字母应大写,全部在一行,高度至少25 毫米。如果正式运输名称过长,此处的空间不够,可缩小字母,以刚好适合空间为度。例如:“二氧化碳,固态”。还可以添加额外信息,如“作为制冷剂”或“作为空调机”。
标记为长方形。尺寸不得小于150 毫米宽×250 毫米高。“警告”二字为红色或白色,高度至少25 毫米。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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