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海关关员对一批普通包装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申报为“一体钉”的货物经射钉枪撞击可产生爆炸力,疑似危险货物。
经鉴定,该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应为“爆炸式铆钉”,属于1.4S类危险货物,共计16.8万个。
“爆炸式铆钉”的运输
名称 |
UN编号 |
危害分类 |
包装类别 |
动力装置用子(炮)弹† |
0323 |
1.4S |
不适用 |
特殊规定:本条目只应适用于一种情况,即《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6(d)的结果显示,运行中发生的任何危险效应均局限于包装件内。
《联合国规章范本》象形图:
试验6(d):无封隔包装件试验
本试验适用于单一包装件,用于确定内装物意外点火或引发是否会在包装件外造成危害效果。
划入兼容组S, 要求物品产生的任何危害效果限于包装件内。包装件以外危害效果的证据包括:
(a)、包装件下的验证板凹陷或穿孔;
(b)、闪光或火焰,点燃邻近材料,如一张距离包装件25厘米80 ±10克/米² 的纸;
(c)、包装件破裂造成内装爆炸物抛出;
(d)、抛射物完全穿透包装(抛射物或碎片留在包装内或粘在包装壁上,被认为无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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