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范本的第5.1章载述了与托运货物的核可和事先通知、标记、标签、运输单据(手写、电子数据处理(EDP)或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印出的)和菱形标志牌有关的危险货物托运规定。
以下叙述三种有关包装形式的一般要求:
使用集合包装
除非表明集合包装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清晰可见,否则集合包装应:
(a) 标明“集合包装”。“集合包装”标记的字母,高度应至少12 毫米;
(b) 按照规章范本第5.2 章对包装件的要求,标明集合包装内每一件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标签和标记、联合国编号,以及其他标记。内装放射性物质的集合包装,应按照规章范本5.2.2.1.12 制作标签。
集合包装所装的每个危险货物包装件,都应遵守所有本规章适用的规定。“集合包装”标记即表明已遵守本项要求。集合包装不应损害每个包装件的预定功能。
规章范本5.2.1.7 规定的包装件方向标记,每个带有该标记的包装件在放入集合包装或大型包装内时,应按该标记的方向放置。
空包装
除第7 类外,原先装过危险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对该危险货物的要求作标志、标记、贴标签和挂菱形标志牌,除非已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危险性,如清洗、清除蒸气,或再装满非危险物质。
用于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货运集装箱、罐体、中型散装容器,以及其他包装和集合包装,不得用于贮存或运输其他货物,除非经过去污,使β 和γ 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 发射体的水平达到0.4Bq/cm2以下,所有其他阿尔法发射体的水平达到0.04Bq/cm2 以下。
混合包装
两种或更多危险货物装在同一个外包装内时,包装件应按照每种物质的要求贴标签和作标记。如果危险性已经反映在主要危险性标签上,即不需要贴次要危险性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