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SDS
MSDS/SDS更新
含第二类危险物质的货物类别与豁免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6-13   点击:181 次

危险货物第二类为“气体”,气体是:在50℃时蒸气压大于300 千帕的物质或20℃时在101.3 千帕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别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吸附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气雾剂和加压化学品。

2.1  易燃气体

系指在20℃和101.3 千帕标准压力下:

(一) 在与空气混合后按体积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

(二) 与空气混合后可燃幅度至少为12 个百分点的气体,不论易燃性下限如何。易燃性应通过试验确定,或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方法(见ISO 10156:2017)计算确定。如缺少充分数据,无法使用上述方法,则可用国家主管部门承认的类似方法进行试验。

2.2  非易燃无毒气体

系指:

(一) 窒息性气体―― 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或

(二) 氧化性气体―― 一般而言,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使其他材料燃烧的气体;或

(三) 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2.3  毒性气体

系指:

(一) 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二) 其LC50 值(见2.6.2.1 中的定义)等于或小于5,000 毫升/米3 (百万分率),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腐蚀性的气体。

豁免

2.2 项气体,未经液化或冷冻液化,在温度20℃、压力低于200 千帕的条件下运输,不受本规章限制。

下列物品中所含第2.2 项气体不受本规章限制:

(a) 食品,包括碳酸充气饮料(UN 1950 除外)

(b) 体育用球类;

(c) 轮胎(航空运输除外)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

  • 下一篇:GHS分类模块中的 “危害臭氧层”
  • 上一篇:甲醇泄漏的应急处置
  • 0571-61101910
    微信公众号:test-team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MSDS专题网 顺企网

    地址: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花桥路68号中国(杭州)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临安园区B幢310

    邮箱:ctmsds@163.com QQ:361313529

    opyright © 2016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 浙ICP备13004791号

    浙公网安备 3301850200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