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第一百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于2013年公布并实施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60号令)。60号令的主要配套文件有: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5个;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 首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公告;
• 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
2017年1月9日安监总局公布了100种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全部配套文件,列入本目录的化学品由于其物理危险性已经被掌握,故可以免于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目录由表1和表2组成,各50种化学品。表1为不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表2为具有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目录中列出了这50种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分类,但并未列出其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对应的分类,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时补齐分类。
化学品单位对列入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目录中表2的物质列出了物理危险性分类,由于大部分GHS分类和危险货物分类存在对应关系,所以表2的物质基本上也是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在运输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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