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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18-12-05   点击:2746 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总共包含八个章节: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

3、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4、第四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5、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6、第六章 监督管理

7、第七章 法律责任

8、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1中B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B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组别”栏中列为B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A和B组货物。


一般危险货物统指9大类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explosives)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

第3类 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gases when wet)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第7类 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substances)

第8类 腐蚀品(corrosives)  


具体实施规定详见: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808/t20180809_3055973.html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2003年11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发布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1996年11月4日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 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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