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要求:
O1产品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产品的以下信息:
- 品牌和贸易名称。
- 电池和/或便携式充电器的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的生产地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在申请中对产品的描述(详细说明电池/便携式充电器中存在的所有构成物质;金属,其他固体物质和液体化学物质)(重量%)。
- 电池充电器或便携式充电器外壳中使用的原材料说明。
- 主要包装中使用的材料说明。主要包装:指消费者的购买包装,例如,装有4块电池或1个便携式充电器的包装,消费者在销售中会遇到这种包装。
- 产品制造过程的描述。北欧生态标签希望对电池/便携式充电器的制造工艺以及用于生产电池/便携式充电器的技术进行总体描述。建议使用流程图来说明生产过程。
O2 电池金属含量
电池的金属含量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Metal |
Content |
Mercury汞 |
< 0.1 ppm |
Cadmium镉 |
< 5.0 ppm |
Lead铅 |
< 5.0 ppm |
O3 适用于电池充电器外壳和包围便携式充电器中电池/电池的外壳/容器中的塑料和金属的要求
该要求仅适用于电池充电器外壳和环绕便携式充电器电池/电池的外壳中的塑料和金属。该要求不适用于电池,环绕电池/电池本身的外壳,电路/ PCB,电线或USB /充电端口。
电池充电器外壳和环绕便携式充电器电池/电池的外壳中的塑料或金属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塑料
外壳中覆盖200 mm2以上表面的塑料部件必须按照ISO 11469进行标记。
塑料不能是氯化塑料。
不得将镉和铅添加到外壳的塑料中。
不得将氯烷烃添加到外壳中的塑料中。
不得在外壳的塑料中添加以下阻燃剂:
a) 六溴环癸烷(HBCDD),四溴双酚A(TBBP-A)和磷酸三(2-氯乙基)酯(TCEP)。
b) 不能添加下列一种或几种危险短语的其他卤代有机阻燃剂和阻燃剂:
H350
H350i
H340
H360D
H360F
H360Df
H360Fd
金属:
下列金属不能添加到电池充电器的外壳和环绕便携式充电器电池/电池的外壳中:
铅(Pb),汞(Hg),六价铬(CrVI),镉(Cd),钴(Co),锑(Sb),锌(Zn),铜(Cu)或镍(Ni)。
例外:允许在用于固定便携式充电器USB /充电端口的底板中使用钢材,但仅适用于钢涂层/层压或覆盖例如,塑料。
O4 电池充电器,电池尺寸
此要求仅适用于以下尺寸的充电电池充电器:AAA:HR03,AA:HR6,C:HR14,D:HR20,9V:HR 22。
如果可充电电池与充电器一起出售,则该充电器必须适合使用至少两节电池。
O5 采购“无冲突”矿物
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公共冲突矿产政策,并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负责任地采购锡,钽,钨,金,钴及其矿石:
a)按照《经合组织对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的矿产负责任的供应链的尽职调查指南》进行尽职调查;和
b)促进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负责任的矿物生产和贸易,以用于产品成分并符合经合组织的指导。
被许可人必须对在电池,电池充电器和便携式充电器中使用的欧盟关键原材料清单2中包含的原材料使用政策。关键原材料清单可在附录3中找到。
该政策必须描述被许可人如何积极工作:
-长期淘汰关键原材料的使用
-回收电池中的关键原材料
-支持废旧电池回收计划
-将来尽量减少关键原材料的使用。
被许可方必须具有书面的行为准则,以说明被许可方如何确保在组件,电池,电池充电器和便携式充电器供应商方面遵守以下联合国公约和联合国全球契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61/295)。
联合国的:全球契约,包括以下十项原则:
1. 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护。
2. 确保他们不参与侵犯人权行为。
3. 企业应维护结社自由和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承认(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
4. 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ILO第29和105号公约)。
5. 有效废除童工(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
6. 消除关于就业和职业的歧视(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和111号公约)。
7. 企业应支持对环境挑战的预防措施。
8. 采取措施提高环境责任感。
9. 鼓励发展和推广环保技术。
10. 企业应打击一切形式的腐败,包括敲诈和贿赂。
O8 包装
电池/便携式充电器主包装中的消费后回收材料的总比例必须至少为80%(重量)。
初级和次级产品包装中不得使用氯基塑料。
主包装的设计必须无需使用任何工具即可拆卸所有用于废物分类的单独零件(例如纸板,纸张,塑料,金属)。
O9 电气测试
镍氢(NiMH)电池和电芯:
电池容量
电池或电池的容量必须根据IEC 61951-2:2017的第7.3.2节“ 20°C时的放电性能(额定容量)”进行测量。由此确定的额定容量(C)必须至少与电池和产品文档中指示的额定容量(N)一样高。
根据IEC 61951-2:2017中指定的样本大小,必须至少使用三节电池进行测试。所有三个测试过的电池/单电池必须符合要求。
循环耐力
电池必须根据IEC 61951-2:2017的7.5.1“循环耐久性”进行测试。根据IEC 61951-2:2017中指定的样本大小,必须至少使用三节电池进行测试。
完成测试后获得的总循环次数应比IEC 61951-2第7.5.1段中列出的电池类型的特定限制高出≥75%。下表1中列出了尺寸上可与一次电池互换的圆柱形电池的最小循环次数要求的示例。
表1:尺寸可与一次电池互换的圆柱形电池的循环耐久性。
Type of cell |
Stated capacity |
Total number of cycles |
LR 03 AAA |
< 800 mAh |
≥ 350 |
LR 03 AAA |
≥ 800 mAh |
≥ 175 |
LR 06 AA |
< 2100 mAh |
≥ 350 |
LR 06 AA |
≥ 2100 mAh |
≥ 175 |
LR 14 C |
- |
≥ 350 |
LR 20 D |
- |
≥ 350 |
泄漏
在测试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
锂离子/锂离子电池和电芯:
电池容量
电池容量必须根据IEC61960-3:2017的第7.3节“20°C时的放电性能(额定容量)”进行测量。这样确定的额定容量(C)必须至少与电池和产品文档中指示的额定容量(N)一样高。
根据IEC61960-3:2017中指定的样本大小,必须至少使用三节电池进行测试。所有三个测试过的电池/单电池必须符合要求。
循环耐力
电池或电池组必须按照IEC61960-3:2017的第7.6节“循环寿命”进行测试。根据IEC61960-3:2017中指定的样本大小,必须至少使用三节电池进行测试。
完成测试后获得的总循环数应比IEC61960-3:2017尺寸第7.6节中列出的电池类型的特定限值高出75%以上。
下表2中列出了锂二次电池和蓄电池的最小循环次数要求的示例。
表2:以0.2 ItA的速率进行的循环耐力测试
Parameter |
Reference paragraph |
Number of cycles - cells |
Number of cycles - batteries |
Endurance in cycles at a rate of 0,2 ItA |
7.6.2 |
≥ 700 |
≥ 525 |
为了加快测试速度,可以执行以下替代程序; “以0.5 ItA(加速测试)的速率进行循环的耐久性”。测试说明在附录5中说明。
被测试的电池/电池必须满足表3中规定的要求。
表3:以0.5 ItA的速率进行的循环耐力(加速测试)
Parameter |
Reference paragraph |
Number of cycles - cells |
Number of cycles - batteries |
Endurance in cycles at a rate of 0,5 ItA (accelerated) |
7.6.3 |
60% C5 Ah |
60% C5 Ah |
泄漏
在测试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
O10 充电电池
该要求仅适用于镍氢(NiMH电池)和电池。
电池离开生产现场时必须充满电。
充满电定义为至少85%的蓄电容量(SOC)。
O11 电池安全
该要求适用于电池和便携式充电器中使用的电池。
镍氢电池:
电池必须满足IEC 62133-1中的测试要求。
锂离子/锂聚合物电池/单元:
电池必须满足IEC 62133-2中的测试要求。
O12 便携式充电器安全
便携式充电器(移动电源)必须经过测试并符合IEC 60950-1:2005 + A1:2009 + A2:2013(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一般要求)。
O13 电池充电器的质量
如果可充电电池与充电器一起出售,则充电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充电器的测试:充电器的质量必须由公正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并满足附录5“分析实验室/测试机构”一章中规定的适用于测试机构的一般要求。
C =出售充电器的电池上指定的最大容量(表示为mAh)。
参考电荷定义为1C时的恒定电荷,以–ΔV = 5 mV / cell截止。
放电至1 V / cell的截止要求。
在充电/放电和放电/充电的每个循环之间的静止时间设置为20分钟。
电池状况和7个周期的充电容量终止:
Cycle 1 |
Residual Discharge |
C/5 |
Cycle 2-5 |
Conditioning |
1C |
Cycle 6 |
Determining reference charge |
1C |
Cycle 7 |
Charging of battery in charger |
|
在测试充电电池的设备中执行的1-6循环。
在循环6和7中记录充电阶段,以确定参考充电器和测试充电器的充电容量。
7个周期后,测量充电器的平均充电电流和空载电流。
测量必须产生以下结果:
电池充满电后,充电器必须自动停止充电。充满电定义为参考电荷,其截止值为–ΔV = 5 mV + 10%。
根据经销商建议充电器充电的最低电池容量,最大平均充电电流必须小于C / 20。
最大空载电流平均必须小于C / 50,这取决于经销商建议给充电器充电的最低电池容量。
O13 电池和便携式充电器上的消费者信息
电池:
电池(或电池组)必须按照IEC 61951-2(NiMH)或IEC 61960-3(锂)进行标记。
根据欧盟电池指令2006/66 / EC和关于便携式充电电池容量标记的法规(EU)1103/2010所规定的适用于容量标签的要求,电池必须清楚地标明其容量。
“明确指示”是指容量标签应以单位(mAh)表示,并且电池上的其他数字标记不得使客户容易被误导认为它们代表容量标签。
根据“北欧天鹅生态标签使用准则”使用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
在与电器一起出售/标记的可充电电池上使用Nordic Swan生态标签,例如无绳电动工具: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的使用方式必须毫无疑问地确保北欧天鹅生态标签仅适用于电池,而不适用于电器或包装的其他元件。
便携式充电器:
便携式充电器必须提供以下安全信息:
a) 最低使用说明如下:
o便携式充电器(移动电源)在充电时会发热。始终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充电。请勿在枕头,毯子或易燃表面下充电。
o使便携式充电器远离热源,阳光直射,可燃气体,湿气,水或其他液体。
o请勿拆卸,打开,微波,焚烧,油漆或将异物插入便携式充电器。
o请勿使移动电源受到机械冲击,例如挤压,弯曲,刺穿或切碎。避免将重物掉落或放置在便携式充电器上。
o请勿使便携式充电器短路或将其存放在可能被其他金属或导电物体短路的插座中。
o请勿在已弄湿或损坏的情况下操作便携式充电器,以避免电击,爆炸和/或伤害。请联系经销商或授权代理商。
o应督导儿童使用便携式充电器。
o请阅读此便携式充电器随附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充电说明以及有关最低和最高工作温度的信息)。
b) 有关如何为便携式充电器充电的说明。
c) 有关便携式充电器的最低和最高工作温度的信息。
O15 便携式充电器的可回收设计
便携式充电器的设计必须能够拆卸。该要求包括以下各个要求:
单独工作的合格专业人员必须能够拆卸产品。
必须能够分离WEEE指令(2012/19 / EU)附录VII中列出的物质,制剂和成分。
必须有可能取出二次电池以进行回收。
在拆卸过程中,必须防止电池化学物质泄漏。
O16 负责人和组织
公司应任命负责确保满足北欧生态标签要求,进行营销和财务工作的人员,以及与北欧生态标签进行沟通的联系人。
O17 文献资料
被许可方必须存档与申请程序一起发送的文件,或者以类似的方式在Nordic Ecolabelling数据系统中维护信息。
O18 充电电池和便携式充电器的质量
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在许可有效期内,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产品的质量不会下降。
归档索赔的程序,并在必要时处理有关Nordic Swan生态标签可充电电池和便携式充电器质量的索赔和投诉。
O19 计划的变更
北欧生态标签必须书面通知与北欧生态标签要求有关的产品和市场计划变更。
O20 计划外不合格
与北欧生态标签要求有关的计划外不合格必须书面报告给北欧生态标签并记录下来。
O21 可追溯性
被许可人必须能够追踪生产中带有Nordic Swan生态标签的充电电池和便携式充电器。
O22 立法法规
被许可人应确保在北欧白天鹅生态标签产品的所有生产设施中遵守所有适用的当地法律和规定,例如关于安全,工作环境,环境法规和特定地点的条款/许可。
相关测试:
1. 电池金属含量测试(O3)
2. 电池测试(O9, O10)
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
一旦生态标签许可证申请发送给白天鹅。生态标签将收取申请费用28 000瑞典克朗,不包括增值税。如果申请公司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努力获得生态标签许可证,白天鹅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利。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证书有效期:
许可证有效期就是标准文件的有效期。当标准文件的有效期终止和一个新的修正的文件被北欧环保标签接受时,就要求提交一个新的许可证申请。
声明:以上内容为临安科达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