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统一分类制度是一种基于危险的制度,危险识别的基础是物质的水生毒性以及有关降解和生物蓄积行为的信息(经合组织,1998)。由于指导文件只涉及当给定物质溶解在水柱中时的相关危险,由这种危险源引起的接触会受到该物质在水中的溶解度和在水生环境物种中的生物利用率的限制。
因此,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危险分类办法只适用于存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时(即存在溶解的金属离子,比如MNO3中的M+)所引起的危险,而不考虑与不在水柱中溶解,但仍可能具有生物可利用性的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接触,比如食物中的金属。
本节不考虑可能有毒的金属化合物中的非金属离子(比如CN-)。对于这些金属化合物,还必须考虑非金属离子的危害。
金属分类办法--金属的短期(急性)水生危害
当溶解金属离子的急性ERV 大于100 mg/l 时,则无需在分类方案中进一步考虑这些金属。
当溶解金属离子的急性ERV 小于或等于100 mg/l 时,必须考虑关于金属产生这些离子的速率和程度的可用数据。应使用转化/溶解试验方案(附件10)生成此类数据,以确保其有效且可用。
如果有转化/溶解试验方案的7 天数据,应根据以下规则用结果辅助分类。对金属的分类如下:
(a) 如果在低投入量下溶解金属离子浓度大于或等于急性ERV, 则划为急性1类。根据下表确定急性M系数;
(b) 如果在低投入量下溶解金属离子浓度小于急性ERV, 但在中等投入量下溶解金属离子浓度大于或等于急性ERV, 则划为急性2类;
(c) 如果在低投入量和中等投入量下溶解金属离子浓度小于急性ERV, 但在高投入量下大于或等于急性ERV, 则划为急性3类。如果在所有投入量下溶解金属浓度都低于急性ERV, 则不对金属的短期水生危害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