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产品(混合物)在编制SDS需要特别注意,有些物质虽然含量非常低,低到小于GHS要求的披露阀值,什么意思也就是低于0.1%。这种含量常规要求下,你甚至都不需要在SDS上显示。一般情况下类似于这种物质确实不需要分类,甚至不需要披露(可以隐藏),但是一些特殊物质并不可以。
GHS指导文书导言部分“第1.3.3.2节:临界值/浓度极限值的使用”中指出:通常,全球统一制度中采用的类属临界值/浓度极限值应统一适用于所有管辖区域和所有部门。不过,如果分类者掌握的信息表明,一种成分的危险在低于类属临界值/浓度极限值时会显现出来,那么应对含有此种成分的混合物进行相应分类。
也就是说混合物的分类在考虑GHS一般混合物分类规则(分类阀值)时,还要注意其特殊分类阀值,以下物质举例说明:
5-氯-2-甲基-3(2H)异噻唑酮、2-甲基3(2H)异噻唑酮混合物(CAS:55965-84-9)ECHA—CLP分类如下:
危险性类别 |
特定浓度限值 |
Acute Tox. 3;H301 Acute Tox. 2;H310 Skin Corr. 1C;H314 Eye Dam. 1;H318 Skin Sens. 1A;H317 Acute Tox. 2;H330 Aquatic Acute 1;H400 Aquatic Chronic 1;H410 |
Eye Dam. 1: C ≥ ,6 % Eye Irrit. 2; H319: ,06 % ≤ C < ,6 % Skin Corr. 1C: C ≥ ,6 % Skin Irrit. 2; H315: ,06 % ≤ C < ,6 % Skin Sens. 1A: C ≥ ,0015 % |
从上面可以看出,CLP法规对于这个物质有一个特定的浓度限值,可以从两方面去看,首先,通常混合物中有含量达到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的物质时,就可以把整体产品划分为“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而上表显示当该物质的含量在混合物中要达到6%才可以划分为1类。
其次“引起皮肤过敏”物质的披露阀值是最低0.1%,也就是低于0.1%不需要分类或者披露,然而这里的浓度限值降到了0.0015%,也就是该物质在混合物中的含量大于0.0015%时,整体产品就可以划分为“引起皮肤过敏,类别1”。
如果没有注意查看该物质的浓度限值,那么有关该物质的分类就会出错。所以分类时应当注意其特殊分类限值。